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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中共南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统一印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同上);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5)开办资金(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产权证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等);

    (7)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①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有规范的组织章程;

    ②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应有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股份、合作)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同上);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同上);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5)组织机构章程(包括概述及宗旨,机构名称、地址,单位经济性质及注册资金,职业及业务范围,领导机制,内设机构及劳务用工制度,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终止程序;系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成立者,还须载明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退出条件程序等);

    (6)发起人(单位、个人)的资格证明;

    (7)人员名册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上岗复印件;

    (8)行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9)开办资金(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10)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同上);

    (11)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文件。

    4、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及其填写:

    (1)单位名称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多个名称的,应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封面上填写单位的“第一名称”,并在单位名称栏加盖印章。在第二面的相应栏目填写“第二名称”及其他名称(其他名称加上括号),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

    (2)住所: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3)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如某公司)。

    (4)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5)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数额。

    (6)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年度检验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按《条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同上);

    (2)变更事项相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办公地址变更须提交变更后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变更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四、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依法撤销和解散的;

    (2)经费无保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3)登记注册后长期未开展活动的。

    2、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统一印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2)主管机关同意撤销或依法撤销、解散的批文;

    (3)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并刊登公告,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

    五、登记程序

    1、申请: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规定和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连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作出接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决定。

    3、审查:由受理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鉴别,调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复审和终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最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5、发证:由发证人员通知准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领证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6、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五、法律责任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收缴、吊销、扣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给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严重失职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按《条例》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接受年检。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复制事业单位证书和登记档案材料的,应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申请,可以核发证书副本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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